一、公告发布的背景
为贯彻落实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16号)第二条规定,同时为解决现行电池、涂料消费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,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。
二、公告的主要内容
一是公告明确了铅蓄电池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%税率征收消费税。
二是为明确铅蓄电池征收消费税后有关纳税申报事宜,公告规定自2016年1月(税款所属期)启用新修订的《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》。
三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公告明确了电池、涂料平均成本利润率分别为4%和7%。
四是为加强电池、涂料消费税管理,公告明确电池、涂料大包装改小包装,外购电池、涂料贴标等行为视为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,发生此行为的纳税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。
五是为统一电池、涂料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,公告明确电池、涂料的“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”是指具有国家认证监督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颁发、现行的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》(使用cma徽标),且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》附表中具备相应电池、涂料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。
六是为减轻纳税人的负担,公告明确享受免税政策的电池、涂料产品,可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,但要求纳税人在提供检测报告时应一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,并且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、规格、型号应与会计核算、销售发票内容相符。
七是公告规定了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。